
3月18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征求《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守则”)意见的通告。
据悉,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将于2024年12月25日有效期满,因此,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
值得关注的是,较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在部分内容做了调整。需要反馈意见的公众可在4月2日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交意见建议(文末附意见提交方式)。
变化:
符合条件的儿童可免费乘车,不设数量限制
据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符合条件的儿童乘车,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而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去除了数量上的限制,1.3米及以下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均可免费乘车。
新增:
该情况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若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及协同他人冒用乘车证件或者车票、乘车凭证的;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变化:
可携带行李外部尺寸要求放宽
据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而征求意见稿对可携带行李外部尺寸要求有所放宽,调整为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
新增:
除导盲犬,新增一可乘车工作犬
据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可乘坐轨道交通。而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将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扶助犬也纳入其中。
新增:
这些行为同样禁止
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有哪些行为是禁止的?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基础上明确,“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越过黄色安全线或者倚靠站台门”“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拍摄影片、电视剧、广告等”“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规避安全检查、不按通道指示进站、向付费区递送未经安全检查物品的行为”均属禁止行为。
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
- 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 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佩戴面具和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
- 在列车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 乞讨、卖艺、歌舞表演、捡拾垃圾或进行兜售、推销等其他营销活动;
- 乘客禁止携带自行车乘坐城市轨道交通,但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守则第九条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城市轨道交通:
- 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 可能引起乘客恐慌情绪、危及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液氮、强磁化物等),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 自行车,但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本守则第九条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瓶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 活禽和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中禁止、限制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 此外,守则还指出,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行李,或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此外,守则还指出,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
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行李,或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守则明确,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 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点燃明火;
- 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 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 越过黄色安全线或者倚靠站台门,头、手或随身物品越过站台门或端墙门(高架站、地面站),强拉车门或站台门,阻止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插座;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 损害、毁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消防安全设备设施、隔离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 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使用闪光灯、激光笔等影响司机驾驶;
- 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 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 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拍摄影片、电视剧、广告等;
- 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
- 发射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 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 规避安全检查、不按通道指示进站、向付费区递送未经安全检查物品的行为。
- 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派发印刷品;
- 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槟榔,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 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 乞讨、卖艺、歌舞表演、捡拾垃圾或进行兜售、推销等其他营销活动;
- 在站内、楼梯、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
- 在列车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 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 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不包括电动轮椅)、自行车,使用滑板和溜冰鞋,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 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佩戴面具和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
- 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守则指出,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的通知》(穗交规字〔2019〕9号)同时废止。
意见反馈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2日。
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一)登录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gdjtglc@gz.gov.cn
(三)信函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15楼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处
邮编:510620
提醒: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苏赞
头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骆昌威 通讯员:林艺壕、卢婉婷
部分来源:中国广州发布
